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高同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