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楊春彬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被告 楊春淦
楊景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36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趙書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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