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55號原告 徐婉玲 被告 魏溥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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