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黃碧如
吳月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被告 黃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76,307元。上開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定為2,176,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757,900元│├──┼───────────────┼────┼───────┤│2│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全部│314,900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三│││││段883巷14弄16之3號)│││├──┼───────────────┼────┼───────┤│小計│││1,07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