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5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坤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510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楊坤宇承」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坤宇」。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楊坤宇承」之記載,顯係「楊坤宇」之誤寫,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楊坤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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