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史慧玲 律師被告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曾芬芬 梁若菲 陳貞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