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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