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武川律師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