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翊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裁定自95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院於95年3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應自95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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