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潘麗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婷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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