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顏君儀
陳宣 至 白媖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佳慧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佳慧給付新臺幣(下同)93,345元及213,0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306,415元【計算式:93,345+213,070=306,4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繳裁判費2,810元,聲請人前已繳納5,560元,溢繳2,750元。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