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堅楠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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