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章麗婉 被告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被告 李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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