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貨幣│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2年3月22日│92年8月27日│92年2月2日│92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緝字第622號│度偵字第14533號│度毒偵字第478號│度毒偵字第47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3921號│93年度訴字第1149號│92年度訴字第1675號│92年度訴字第167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月10日│93年12月6日│92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3921號│93年度訴字第1149號│92年度訴字第1675號│92年度訴字第1675號││決├────┼─────────────┼─────────────┼─────────────┼─────────────┤││判決日期│95年2月3日│94年9月12日│93年3月1日│93年3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