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EESAWATN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EESAWATNOKMARUAI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MEESAWATNOKMARUAI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行使變造特│行使變造特│行使變造特│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種文書罪│種文書罪│種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貳│││月│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2│刑法第212│刑法第212│刑法第212│││條、第210│條、第210│條、第210│條、第210│││條│條│條│條│├───────┼─────┼─────┼─────┼─────┤│犯罪日期│95年8月22│95年9月1日│95年9月30│95年11月25│││日(聲請意│(聲請書誤│日(聲請書│日(聲請書│││旨誤載為95│載為95年9│誤載為95年│誤載為95年│││年8月1日│月1日)│8月1日)│8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851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74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月│月│月│月│└───────┴─────┴─────┴─────┴─────┘┌───────┬───────┬───────┬───────┐│編號│五│六│七│├───────┼───────┼───────┼───────┤│罪名│未經許可入出國│未經許可入出國│未經許可入出國│││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所犯法條│違反入出國及移│違反入出國及移│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民法第54條│民法第54條│├───────┼───────┼───────┼───────┤│犯罪日期│95年8月22日(│95年9月1日(聲│95年9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95│請書誤載為95年│聲請書誤載為95│││年8月1日)│8月1日)│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真字第24851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74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