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秋鄉(原名張廖秋鄉)選任辯護人顏文正律師
陳守煌 律師 吳語蓁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所記載「 吳語臻 律師」,應更正為「吳語蓁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所載應為「吳語蓁律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吳語臻律師」,前開所列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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