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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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671號債權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丁○○、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林宏銘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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