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丁○○附民被告丙○○
號附民被告甲○
3巷32之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唐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