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9號債權人沅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惠芬 即瑩欣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瑩欣企業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瑩欣企業工程行經查其組織型態為合夥,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並提供最新之商業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是否對蔡惠芬請求;若是, 陳明 為相對人。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