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陳建文 被告 張溦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445號、100年度簡字第6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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