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判字第3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丙○○代理人乙○○
號被告甲○○
丁○○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7年度上聲議字第205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予嚴格遵守,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逕為聲請者,不待法院命其補正,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丙○○以被告甲○○、丁○○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258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
97年度上聲議字第2050號處分書認再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雖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聲請人委任不具律師資格之乙○○為代理人,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此有聲請交付審判狀一份附卷可稽,顯違背上開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李立傑法官鍾淑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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