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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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青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