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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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9月8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建號第15號二層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竹西路永興段17號)之約略價值。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