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議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0年度偵字第3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鴻議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林鴻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均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販賣及持有,竟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晚間7時許,在新竹縣關西休息站內,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一輪」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之淡橘色、紫色粉末毒品咖啡包共53包,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紫色粉末毒品咖啡包共29包,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9包後持有之,更於取得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含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咖啡包後,尚萌生將之俟機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利之念頭而持續持有之,惟未及著手販賣,即於110年10月26日,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與建國南路交岔路口為警盤查,並於得其同意後搜索其駕駛之車輛,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林鴻議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詳見偵字卷第227至228頁,本院訴字卷第56頁、第166頁),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卷第95至127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毒品之照片(見偵字卷第43至48頁)存卷可佐,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淡橘色、紫色粉末,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及硝西泮等第二、三、四級毒品成分,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紫色粉末,經鑑驗後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第三級毒品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03至204頁)存卷可考,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經鑑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達6.0724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05至207頁)存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
(二)被告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三)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其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所為之犯行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低於法定最低本刑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查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達數公斤以上之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情形仍有不同,是以被告所為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如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被告同時有前揭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五)至被告雖供稱其有供出毒品來源,然經本院函詢承辦該案之檢警,經承辦員警函覆表示因被告未能提供其購買毒品之上游對象之真實年籍資料,以致未能查得相關資料等語,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2月1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04062號函(見本院訴字卷第77頁)存卷可考,是以,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禁毒品之禁令,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而持有之毒品一旦流入市面,恐戕害他人健康,並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加重持有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七)至被告雖以其需撫養妹妹及其子為由,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云云,然禁絕毒品乃我國政府行之有年且多方宣導之政策,且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不宜輕縱,爰認就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依其所請,宣告緩刑。
(八)沒收: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
成分,業如前述,且係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與含有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毒品鑑驗用罄部分,自不得再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前述第三級毒品
成分,且為被告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或加重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標的,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又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毒品鑑驗用罄部分,自不得再宣告沒收)。
⒊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
雖係被告所有,惟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⒋扣案混有白色結晶之白色粉末4袋(毛重4.3450公克,驗前
淨重3.4850公克,取樣0.0732公克,驗餘淨重3.4118公克)(111年刑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詳見本院訴字卷第33頁),未檢出有毒品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偵字卷第205至206頁)存卷可佐,該物既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⒌另扣案之殘渣袋3袋(111年刑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1所示之物,詳見本院訴字卷第33頁),雖其中1袋經送驗刮取殘渣後,檢出愷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偵字卷第205至206頁)存卷可佐,而屬違禁物品,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前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有關,尚無從於被告所犯前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1條第5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思荔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淡橘色粉末貳拾捌包(毛重玖拾捌點零陸陸零公克,驗前淨重陸拾陸點參柒貳零公克,取樣零點壹壹伍捌公克,驗餘淨重陸拾陸點貳伍陸貳公克)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淡橘色粉末貳拾貳包(毛重柒拾伍點零伍零零公克,驗前淨重伍拾壹點壹壹玖零公克,取樣零點壹壹捌捌公克,驗餘淨重伍拾壹點零零零貳公克)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紫色粉末參包(毛重陸點肆陸貳零公克,驗前淨重肆點參柒肆零公克,取樣零點壹貳貳陸公克,驗餘淨重肆點貳伍壹肆公克)四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紫色粉末貳拾玖包(毛重壹佰壹拾伍點柒壹柒零公克,驗前淨重捌拾壹點玖捌柒零公克,取樣零點壹壹貳壹公克,驗餘淨重捌拾壹點捌柒肆玖公克)五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玖袋(毛重玖點柒肆捌零公克,驗前淨重柒點玖陸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貳零玖公克,驗餘淨重柒點玖肆捌壹公克,純質淨重陸點零柒貳肆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