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月英賴宥瑋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及具狀人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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