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許芳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1月1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05446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芳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強力膠塑膠袋壹包及強力膠貳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許芳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月8日10時4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許芳平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塑膠袋1包及強力膠2條。
㈢扣案物品照片。
三、至於扣案扣案強力膠塑膠袋1包及強力膠2條,係供被移送人許芳平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許芳平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