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許芳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1月1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05446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芳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強力膠塑膠袋壹包及強力膠貳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許芳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月8日10時4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許芳平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塑膠袋1包及強力膠2條。

㈢扣案物品照片。

三、至於扣案扣案強力膠塑膠袋1包及強力膠2條,係供被移送人許芳平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許芳平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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