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83號
原告 張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