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相對人 廖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張聖驩 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33年2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聖驩於103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張聖驩自104年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張聖驩尚負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6,416,660元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廖靜慧,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借款餘額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9月9日通知相對人廖靜慧及債務人張聖驩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廖靜慧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水尾││1-50│林│6571│全部│廖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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