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即楊
志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為楊志傑遺產管理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