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章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73號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