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丙○○被告乙○○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被告甲○○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在大陸福建省登記結婚,於95年8月14日經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並於00年00月00日生效,並經本院於97年1月17日以97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認可該離婚判決,被告甲○○於94年5月14日入境台灣,於94年10月26日因逾期居留、非法工作,遭強制遣送出境,甲○○於離婚前即未與原告共同生活,並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於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乙○○(未在台灣地區辦理出生登記),乙○○受婚生子女之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女,然被告乙○○實際為被告甲○○與訴外人 黃家明 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訴請確認被告乙○○非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女。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乙○○(女,00年0月00日生)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女。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生公證書、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影本為證,而被告乙○○(女,96年【西元2007年】0月00日生)係訴外人黃家明、被告甲○○與被告甲○○之間存在著親子血緣關係,與原告則無親子血緣關係乙節,亦經福建省醫學科學研究所明正司法鑒定所鑑定結果為:黃家明、甲○○在15個STR位點的基因型符合作為乙○○親生父母親的遺傳基因條件,且親子關係概率值經計算可達
99.99%以上,有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書一份在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自訴外人黃家明受胎生下被告乙○○,既係在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女,然被告乙○○並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乙○○非為婚生子女二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