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01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玖萬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前遵貴院95年度裁全字第5337號裁定,提存擔保金新台幣玖萬元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有貴院和解筆錄可證,為此聲請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和解筆錄等影本為證。
二、但按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全部給付義務或雖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聲請人本件聲請,自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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