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2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危害安全│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30日,減為拘役15日(已│拘役30日│││執行完畢)││├───────┼─────────────┼─────────────┤│犯罪日期│96年04月17日│96年06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3786號│96年度偵字第507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946號│96年度嘉簡字第1492號││├───┼─────────────┼─────────────┤││判決│96年06月20日│96年09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946號│96年度嘉簡字第1492號││├───┼─────────────┼─────────────┤││確定│96年07月19日│96年10月22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3933號│││1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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