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案件,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檢察官拘提到案,顯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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