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謝宗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七日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六年九月六日止,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罪嫌,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係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販賣第三級毒品則係得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其所犯最輕本刑均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業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之重刑,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後,認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羈押之正當性,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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