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竣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女、甲父、甲母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6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0
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