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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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郭佳玉 相對人 周祥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審查決定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請求遺產分割事件,前經聲請人准予法律扶助,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64號判決確定且已受分配案款,故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之規定,寄送審查決定通知書通知相對人繳納回饋金。惟相對人現已設籍於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審查決定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南市○區○○路○號」(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