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6號債權人 張志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金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4
月12日」。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保證關係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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