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淑芬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總計」究竟多少,僅記載一年之收入,且「104年」亦非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期間;另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總計」究竟多少,僅記載一月之必要支出約新台幣(下同)14,500元(詳如所附債務人聲請狀影本),顯有疏漏或錯誤,並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支出狀況,應予以補正。
(三)請陳報目前任職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擔任之職務為何?並陳報107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四)依債務人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父親,請補正父親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兩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父親是否退休?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父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