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林純華 被告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峙銘 被告 楊欣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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