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整合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邱彥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整合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順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順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