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79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79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廖敏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