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7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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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7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7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廖敏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遲延在一個月以內為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遲延第二個月當月為新台幣叁佰元,遲延在
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