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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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江進發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原「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
作社」,自民國90年9月14日起由「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概括承受其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已依法向財政
部申請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
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2月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7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86年
11月1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江進發、 廖惠華 。
嗣因被繼承人江進發於民國90年1月6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
甲○○、乙○○、丙○繼承。
而債務人江進發於(1)(2)民國87年11月25日(3)民國87年1
1月30日向案外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借款
(1)290,000元(2)1,600,000元(3)31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1)(2)(3)民國89年11月25
日。且案外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3
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
務人自(1)民國89年5月25日(2)民國89年6月25日(3)民國
89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共2,2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乙○○、丙○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惟
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聲
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