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被 告 丙○○○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1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乙○○並應提出曾任被告公司財務顧
問之證明文件及說明客戶 朱治芬 之佣金計算方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