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被   告 丙○○○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1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乙○○並應提出曾任被告公司財務顧
問之證明文件及說明客戶 朱治芬 之佣金計算方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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