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己○○○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戊○○
      丁○○
兼上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秀鑾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1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21
年11月2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秀鑾。
嗣因被繼人陳秀鑾於民國92年5月30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
乙○○、戊○○、丁○○、丙○○繼承。
而債務人陳秀鑾於民國86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1
年11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另依約定書規定,立約人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
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行
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1,123,36
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乙○○、戊○○、丁○○、丙○○雖為抵押物之
繼受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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