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 張志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252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