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4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