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自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更(一)字第5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被告乙○○
樓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 律師上列被告等加重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丙○○於辯論終結後提出「刑事陳報狀」為辯解,且尚有其他待調查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零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柏泓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