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8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朱俶伶